标题 | 2012年丽水莲都区招聘潘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复函 | |||||||||||||||||||||||||||||||||||||||||||||||||
内容 | 莲都区农业局: 你单位《关于要求拟聘用潘静瑶等6位同志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函》(莲农〔2012〕205号)悉,根据《2012年上半年丽水市莲都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精神,经研究,同意招聘潘静瑶等6位同志为你单位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名单附后)。招聘人员实行试用(见习)期,试用期从2012年9月28日开始计算,聘用最低服务年限为3周年。 附:2012年上半年莲都区农业局招聘工作人员名单
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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