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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黔南州荔波县2013年招聘公安协勤简章
内容
    为进一步维护我县社会治安稳定,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高治安巡逻巡查社会面防控能力,充实荔波县公安局巡逻特警大队警力配备,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荔波县现面向全州公开补录13名公安协勤队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具有黔南州户籍适龄男青年。(欢迎广大退役士兵前来应聘)
    二、招聘职位:公安局巡逻特警队员13名(限男性)。
    三、招聘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2、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工作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志愿投身公安事业;
    3、黔南州户口,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退伍军人可放宽到初中文化),年龄在18岁至28周岁;退伍军人、法律专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优先并放宽年龄至35岁。
    4、身体健康,身体体形端正,肢体无残疾,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0以上,身高在165CM以上。
    下列人员不得招录为巡逻特警队员: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本人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分裂祖国活动或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或受重大刑事打击的;
    6、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公安协勤的其他情形。
    四、选聘程序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德才兼备和择优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截止2013年4月4日,报名地点:荔波县公安协勤管理中心(中共荔波县委党校院内);
    2、报名需注意事项:
    (1)报名时需提供本人户籍证明、退伍证、学历证书、立功受奖证书、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2)报考者本人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每人交近期1寸免冠彩照3张;
    (3)报名时须由参加应聘人员本人前往,不得由他人代为报名。恕不接待信件、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
    3、报名考务费:每人100元;
    4、发放准考证:报名时即发放准考证。
    (二)笔试
    1、笔试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两项占70%,《公共基础知识》,占30%;
    2、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3、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4、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三)加分条件
    退伍军人立三等功以上的加3分,具有汽车驾驶执照经考核合格后加3分,可累加。
    (四)面试
    笔试结束后,分职位根据考生笔试成绩划定最低面试分数线,进入最低分数线的,确定为参加面试对象,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时间另行通知,面试地点:县公安局五楼会议室。
    (五)体能测试和技能测试
    主要是测查报考者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公安工作的需要。参加面试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环节。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即体测项目为:10米×4往返跑,1000米,纵跳摸高三项。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能测评、专业技能考核、汽车驾驶考核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测评项目结果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即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不予受理。
    (六)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除优先条件外,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
    (七)体检
    体检必须在招考办指定的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招考办依据职责权限经研究后可进行复查。体检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依次递补。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有关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招考办同意后组织复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招考办另行通知。
    五、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招考办统一部署,招考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做出政审结论、提出录用建议意见。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六、公示、聘用、管理及待遇
    1、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招考办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聘用审批
    被聘用的公安协勤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3、管理
    被聘用的公安协勤人员的管理,由荔波县协勤管理中心(县委政法委下设副科级事业机构)进行专门管理。
    4、待遇
    被聘用的公安协勤人员一年一考核,三年连续优秀的,在总人数10%的比例范围内直接转为荔波县协勤管理中心正式工作人员或流转安排到乡镇事业岗位工作。被录用的公安协勤人员工资按1200元/月执行,出勤补助按10元/天执行,每年考核合格的工龄工资按50元逐年递增,服装由县公安局统一发放,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七、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二)《补录招聘简章》刊登在“荔波公安网”,网址:qnz.gzga.gov.cn/lbx/。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咨询电话:13595463310
    0854-3611545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荔波县协勤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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