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3年滨州市公安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补充说明 |
内容 |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四)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等岗位,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五)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1982年8月27日至1995年8月27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应聘法医岗位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7年8月27日以后出生)。 (六)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等资格条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二、体能素质测评 体能素质测评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成绩不计入应聘人员总成绩。 如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体测均未达标,则该岗位招聘计划取消。 体能素质测评必须由应聘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作自愿放弃。 体能素质测评由市组织、人社、公安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组织实施。 体能素质测评集合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在相关网站通知。 体能素质测评成绩当场公布,并在相关网站公布。 三、考核体检 考核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体检 体检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相关要求除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外,还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要求。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聘用;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聘用资格。 体检的集合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在相关网站公布。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以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中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二)考核 考核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核结果全面、真实、准确。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是否符合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考核内容还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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