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3年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
内容 |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及长中法【2013】80号文件精神要求,雨花区人民法院决定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就选任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 公开选任雨花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若干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与案件审理的时间,且具有长沙市户籍或以长沙市为经常居住地;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积极、热心并能胜任审判工作;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等群体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申请担任雨花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1、推荐、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雨花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主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雨花区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征求意见。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征求区司法局意见。之后,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 4、提请任命。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按法定的工作程序,由雨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雨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后,雨花区人民法院会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名单抄送当地司法局,并报市中级法院政治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为五年。 5、岗前培训。人民陪审员经依法任命后,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法律基础知识、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等内容。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材料 推荐与申请时间:2013年9月23日至10月14日 报名地点:雨花区人民法院政工室(法院办公大楼3楼302室,电话85880767)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由报名人员在网上下载或报名时直接领取并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工作证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 5、本人近期彩色同底免冠1寸照片3张。 6、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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