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3年蚌埠市人民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公告 |
内容 | 为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保证检察机关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和《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选任人民监督员10人。 二、任期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5、身体健康。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四、主要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五、报名有关事项 (一)报名时间 2013年9月23日至9月30日。 (二)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的,由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推荐报名; 2、个人自荐:符合选任条件、愿意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公民个人,可直接向市人民检察院自荐报名。报名时应附有户口本、身份证、工作证、学历学位证书和3张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以及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符合人民监督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报名地点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六楼617房间。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磊 联系电话:3132912 15755218703 六、选任程序 报名结束后,市人民检察院将按照人民监督员的有关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等额确定候选人进行组织考察。考察方式为向候选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基层组织了解其政治、工作、生活等情况,注重德的考察。根据综合考察结果,提出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其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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