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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3年资阳市乐至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构筑乐至人才资源高地,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乐至创业、工作、服务,进一步扩大人才总量、改善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跨越提升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引进遵循“政府引导推动、部门协调配合、市场优化配置、单位自主引进”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从县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县内及单位(集团)内部流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四)博士学位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我县急需的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我县急需、紧缺的高技能型人才。
    (七)经认定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
    以上所列人才包括具有与本条各款相当的知名度、学历、学位的国(境)外人才。
    第五条引进的人才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引进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除可通过办理调动、聘用等手续外,还可以采取兼职、讲学、咨询、短期聘用、人才租赁、科研与技术合作等柔性引进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侧重于到我县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单位。
    第七条党政群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随时报批,随时引进。
    第十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程序:
    (一)全县统一引进
    1.制定计划。每年3月1日前由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及其用人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及职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发布公告。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引进工作。每年4月30日前统一发布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公布引进的职位和条件。
    3.组织报名。每年5月31日前组织召开洽谈会,开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4.考核招聘。每年6月30日前组织考核,安排体检,签订协议,考核招聘。同一职位报名人数超过1:1的,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确定引进人选。
    (二)用人单位自主引进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政策待遇
    第十一条对直接引进到我县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贴,自引进之日起发放3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5000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7000元。
    (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月3000元。
    (四)博士学位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每月2000元。
    (五)我县急需的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紧缺的高技能型人才、经认定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每月1000元。
    以上补贴,在党政群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县财政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根据财政拨款比例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从县财政专项资金中按其补贴金额的10%—50%申请资助。
    第十二条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对引进到我县开展科研和项目攻关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县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视其项目完成情况按月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对直接引进到我县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50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70万元。
    (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0万元。
    (四)博士学位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20万元。
    (五)我县急需的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紧缺的高技能型人才、经认定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10万元。
    以上住房补贴,在党政群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县财政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根据财政拨款比例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从县财政专项资金中按照其补贴金额的10%—50%申请资助。财政负担的住房补贴由同级财政分3年支付。
    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住房补贴享受对象的,双方同时享受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上述多款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发放补贴,不重复计发。
    第十五条视引进高层次人才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经费。其费用根据用人单位性质分别确定。用人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属财政差额拨款的,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其他单位引进的人才,可视其贡献大小,由同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或资助。
    第十六条优先解决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问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确认并聘任。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晋升、聘任,不受单位结构比例或指标限制。允许用人单位先聘后评、低职高聘。
    第十七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有突出贡献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人选。
    第十八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需来我县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安置。符合“团聚工程”条件的,按“团聚工程”规定安置。已婚且配偶不在乐至工作地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乐至居住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其每年一次的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需来我县入幼儿园、中小学就读的,由教育部门负责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予以落实办理。
    第二十条人才引进过程中,纯属流动原因而不能正常接转人事关系的,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承认其原档案身份、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工龄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等接续手续。
    第二十一条实行高层次人才休假体检制度。根据我县实际,每年分层次、分批次组织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专家外出休假、疗养,并定期安排体检。
    第二十二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三条凡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县开发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开发项目可优先列入县级各类科研项目计划,可用技术作价参股,从开发所创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成,具体提成比例和方法协商确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相应待遇的同时,可按规定享受其他政策待遇。
    第五章管理、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各项待遇和违约责任等。直接到乐至工作,服务期不低于5年的,方可享受住房补贴。凡享受了住房补贴的人员,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协议的,须退回已享受的住房补贴。该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并按资金来源渠道予以上缴。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引进的人员在协议执行期间,如协议双方有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正式聘用后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十八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二十九条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领导,其主要任务是:
    1.审定引才计划和工作计划。
    2.审定年度经费预(决)算。
    3.审定资助对象、资助内容及资助额度。
    4.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引进工作中的统筹协调。县组织、人社、财政、科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做好人才引进工作计划及时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落实待遇申请,由人才引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要做好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人才作用发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引进与需求不符、人才使用不当、经费管理不善的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单位暂停核拨当年度人才引进经费或核减经费预算;对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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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14: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