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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3年资阳市安岳县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扩大人才总量、改善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打造一支能促进“一区两都五中心”和幸福安岳建设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推进“四倍增一优化”,实现“五年总量翻番”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应遵循“政府引导推动、部门协调配合、市场优化配置、单位自主引进”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从县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县内乡镇、部门及单位(集团)之间流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我县急需的相关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我县急需、紧缺的具有技师及以上等级资格的技能型人才,具有5年及以上督导工作经验的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七)经县委、县政府研究认定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网络技术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
    (八)以上所列人才包括具有与本条各款相当的知名度、学历(学位)的国(境)外人才。
    第五条引进的人才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引进的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直接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方式。直接引进包括调动、聘用等,柔性引进包括兼职、讲学、咨询、短期聘用、人才租赁、科研与技术合作等。直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侧重于到我县的企事业单位,鼓励各部门(单位)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引进人才。
    第七条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随时报批,随时引进。
    第九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程序(不含柔性引进的讲学和咨询):
    (一)全县统一引进
    1.制定计划。每年初由用人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及职位。由县委组织部汇总后,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引进计划,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2.发布公告。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统一发布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公布引进的职位和条件。
    3.报名审查。组织召开招聘会、洽谈会等,开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4.组织引进。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引进,择优引才,并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包括考核、体检、签订协议等。
    (二)单位自主引进
    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执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当事人约定。
    第四章政策待遇
    第十条对直接引进到我县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贴,自引进之日次月起发放5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2000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6000元。
    (三)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月3000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每月1500元。
    (五)我县急需的相关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我县急需、紧缺的具有技师及以上等级资格的技能型人才和具有5年及以上督导工作经验的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经县委、县政府认定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网络技术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每月1000元。
    第十一条对直接引进到我县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分五年支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00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50万元。
    (三)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万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10万元。
    (五)我县急需的相关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技师及以上等级资格的技能型人才;具有5年及以上督导工作经验的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经县委、县政府认定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网络技术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5万元。
    第十二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发放的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在党政群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县财政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根据财政拨款比例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县财政资助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总额的30%。
    第十三条符合上述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两项补贴多款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发放补贴,不重复计发。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住房补贴享受对象的,双方同时享受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对引进到我县开展科研和项目攻关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县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视其项目完成情况按月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各用人单位应视引进高层次人才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经费,充分发挥人才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可根据该科研项目价值或科研成果大小,予以适当奖励或资助。
    第十六条优先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问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确认。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晋升、聘任,可享受相关优惠(凡需通过国家统一报名、考试合格才能晋升职务资格的专业除外)。具有硕士学位且工作满两年的研究生,可优先推荐晋升中级;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优先推荐提前1—2年破格报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可优先推荐破格报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允许用人单位先聘后评、低职高聘。
    第十七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人选。
    第十八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需来我县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已婚且配偶不在安岳工作地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安岳居住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每年报销两次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需来我县入幼儿园、中小学就读的,由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办理相关入学事宜。
    第二十条人才引进过程中,纯属流动原因而不能正常接转人事关系的,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承认其原档案身份、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工龄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等接续手续。
    第二十一条实行引进高层次人才考察学习、体检制度。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我县实际,每年分层次、分批次组织考察学习,并定期安排体检。
    第二十二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三条凡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县开发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开发项目可优先列入县级各类科研项目计划,可用技术作价参股,从开发所创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成,具体提成比例和方法协商确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本人自愿继续签订服务合同的,属直接引进的,可继续享受生活补贴,其标准、发放方式、期限等按届时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属柔性引进的,由用人单位按合同约定发放。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工作岗位上业绩突出、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拔任用,特别优秀的,可按相关规定破格提拔任用。对在安岳创业、创新、创优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普州英才奖”,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重奖。
    第二十五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相应待遇的同时,可按规定享受其他政策待遇。
    第五章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服务期不低于五年的,方可享受住房补贴。凡享受了住房补贴的人员,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协议的,须退回已享受的住房补贴。该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并按资金来源渠道予以上缴。
    第二十七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协议履行期间,如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另一方可要求终止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引进高层次人才正式聘用后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管理权限由各主管部门进行。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标准年终一次性发放当年住房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取消当年住房补贴。考核结果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三十条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领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定引才计划和工作计划。
    (二)审定年度经费预(决)算。
    (三)审定资助对象、资助内容及资助额度。
    (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引进工作中的统筹协调。组织、人社、财政、科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做好人才引进工作计划,及时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引进高层次人才落实待遇申请,由人才引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档案,按人事管理规定分别由组织部门、人社部门管理。企业引进的人才,其人事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理。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等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
    第三十四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人才作用发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引进与需求不符、人才使用不当、经费管理不善的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单位暂停核拨当年度人才引进经费或核减经费预算;对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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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17: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