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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3年资阳市雁江区人才引进办法
内容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扩大人才总量、改善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为建设“产业兴盛、生态宜居、风清气正、幸福和谐新雁江”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根据《资阳市雁江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结合雁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遵循“政府引导推动、部门协调配合、市场优化配置、单位自主引进”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雁江辖区内党政群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雁江的规模以上企业引进人才。区级部门、乡镇及企事业、单位(集团)之间的人员流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有突出贡献的省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或紧缺专业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紧缺高技能型人才;
    (七)经认定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
    紧缺专业人才的界定,在雁江区当年引进人才的公告中予以具体明确。
    以上所列人才包括具有与本条各款相当的知名度、学历(学位)的国(境)外人才。
    第五条引进的人才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引进的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引进人才实行直接考核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方式。直接考核引进包括:调动、聘用等;柔性引进包括:兼职、讲学、咨询、人才租赁、科研与技术合作等。直接考核引进的人才,一般侧重于到雁江区的企事业单位;鼓励各部门(单位)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引进人才。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方式,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人才方式,可自行确定。
    第九条引进人才程序:
    (一)制定计划。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引进人才计划及职位。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发布公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统一发布引进人才公告。
    (三)报名审查。组织开人才招聘会、洽谈会等,开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四)组织引进。按照国家现行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引进,且完善相关程序和手续。
    第四章政策待遇
    第十条对直接考核引进到雁江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聘用)合同的人才,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岗位激励津贴,自引进之日次月起发给5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2000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6000元;
    (三)有突出贡献的省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月3000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每月1200元;
    (五)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紧缺高技能型人才;经认定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每月600元。
    第十一条对引进到雁江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聘用)合同的人才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住房补助: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00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50万元;
    (三)有突出贡献的省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万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10万元;
    (五)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紧缺高技能型人才;经认定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5万元。
    第十二条对引进人才应发放的岗位激励津贴和住房补助,根据引进人才所在工作单位的性质由雁江区财政或用人单位负担。在党政群机关或雁江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雁江区财政全额承担;在雁江区财政定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雁江区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雁江的规模以上企业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雁江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符合上述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两项补贴多款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发给补贴,不重复计发。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均符合住房补助享受条件的,夫妻双方同时享受住房补助;由雁江区财政承担的住房补助,分5年支付。
    由雁江区财政承担发给的部分,每年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对柔性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对引进到雁江区开展科研和项目攻关的人才,在雁江区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视其工作完成情况可按月发给岗位激励津贴。
    第十五条各用人单位应视引进人才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经费,充分发挥人才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可根据该科研项目价值或科研成果贡献大小,予以适当奖励或资助。
    第十六条优先解决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问题。引进的人才原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确认。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晋升、聘任,可享受相关优惠(凡需通过国家统一报名、考试合格才能晋升职务资格的专业除外)。具有硕士学位且工作满2年的研究生,可优先推荐晋升中级;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优先推荐提前1至2年破格报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可推荐破格报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允许用人单位先聘后评、低职高聘。
    第十七条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有突出贡献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杰出人才等人选。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的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需来雁江区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类性质单位中协调安置。已婚且配偶不在雁江工作地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雁江居住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报销两次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的子女需来雁江区入幼儿园、中小学就读的,由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办理相关入学事宜。
    第二十条人才引进过程中,纯属流动原因而不能正常接转人事关系的,经组织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承认其原档案身份、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工龄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等接续手续。
    第二十一条引进的人才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并享受相应待遇,用人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切实保障引进人才身心健康。
    第二十二条凡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雁江区开发的创新创业人才,开发项目可优先列入区级各类科研项目计划,可用技术作价参股,从开发所创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成,具体提成比例和方法协商确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最低服务年限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继续签订工作(聘用)合同,不再享受岗位激励津贴和住房补助。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工作岗位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拔任用,特别优秀的,可按相关规定破格提拔任用;对在雁江区创业、创新、创优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优先纳入区委、区政府授予的“雁江区杰出人才”考察范围。
    第二十四条引进人才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相应待遇的同时,可按规定享受其他相关的人才政策待遇。
    第五章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凡引进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聘用)合同,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服务期不低于5年的,方可享受岗位激励津贴和住房补助。凡享受了岗位激励津贴和住房补助的人员,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工作(聘用)合同的,须退回已享受的岗位激励津贴和住房补助。该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并按资金来源渠道予以上缴。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聘用合同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引进人才正式聘用后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管理权限进行。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按标准年终一次性发给当年岗位激励津贴和住房补助;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取消其当年年度岗位激励津贴和住房补助。考核结果报雁江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进行。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
    第三十条引进人才落实待遇申请由人才引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审核后,报区政府并纳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执行。
    第三十一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情况的检查监督。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人才作用发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引进与需求不符、人才使用不当、经费管理不善的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单位暂停核拨当年度人才引进经费或核减经费预算;对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资阳市雁江区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办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按原办法引进的人才按原办法规定享受岗位激励津贴、住房补助至最低服务年限(6年)满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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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3 1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