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3年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
内容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的部署及南中法政〔2013〕31号《关于认真组织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补充选任县人民陪审员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二、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顺昌县户籍或经常居住地为顺昌县的;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可放宽至高中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具有从事农村综治协管工作或调解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 6、每年确保可抽出一定时间参加庭审和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等事项; 7、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和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凡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组织推荐表和个人申请表见附件)。 报名材料时需递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材料原件及3份复印件,同时递交组织推荐表或个人申请表及近期免冠1寸照片各3份。 报名时间:2013年10月24日至2013年11月24日(周日及休息时间除外) 报名地点:顺昌县人民法院 四、预选对象的审查 本院将会同县司法行政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推荐(申请)材料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以及业务素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 五、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和培训 经审核后,由顺昌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五年,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根据上级法院部署,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必要的培训。 联系电话:18960650971 联系人:张夏兰 特此公告 顺昌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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