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1、携带书籍、笔记、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以及其他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在试卷中做任何标记的; 3、姓名、准考证号漏填、错填或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4、在考试开始铃响前或结束铃响后强行答题的;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7、未在试卷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8、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答题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从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警告的; 2、夹带资料的; 3、传递纸条的; 4、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的; 5、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试卷的; 6、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7、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从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 1、扰乱考点、考场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的。 四、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或建议考生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在职人员代他人参加考试的,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或建议代考人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在校生代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通知或建议其所在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从毕业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 七、伪造学历、资历或开具假证明等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报考资格;已经取得的录用(聘用)资格予以取消,并追究应考人员以及其他参与造假人员的有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