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1、拟聘用对象,在医院试用3个月,其间发放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无住房者每月发放200元租房补助。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定聘用合同,办理事业编制。 2、聘用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外,博士学位人员还享受一次性购房补助费20万元(购房时支付)、特殊岗位津贴3000元/月;硕士学位人员还享受特殊岗位津贴1000元/月。特殊岗位津贴实行动态管理。 3、具备执业资格并安排独立值班者享受医院同级同类人员的待遇。 4、对有突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管理经验者,医院给予提供发展平台,优先提拨重用、优先外出学习进修。 5、有科研项目且经医院同意立项者,给予配备科研经费和相应设施。 6、其它情况参照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