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3年盐城市滨海县镇区事业单位改革人员竞聘人社中心考试复习资料(4) |
内容 | 滨海县城乡居保知识问答 一、政策性问题 1、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何时实施?政策文号是什么? 答:从2013年2月6日起实施。滨政发〔2013〕9号 (第九条)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第二条) 3、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职工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条参保范围) 4、城乡居保的资金筹集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其他资助构成。(第四条基金筹集) 5、参加城乡居保缴纳保费是什么标准? 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0元(缴费必须是整百的倍数)。鼓励有条件人员多缴,多缴多得。(第四条第一款个人缴费) 6、县政府对城乡居保补贴包括哪些方面? 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参保补贴;二是基础养老金。(第四条第二款政府补贴) 7、县政府对正常参保人有何补贴? 答:县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选择100元最低档次缴费的,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补贴30元,缴费每增加一个档次,财政补贴增加5元,当年补贴最高为100元。参保补贴全额记入个人帐户。(第四条第二款政府补贴) 8、哪些人员参保不需个人缴费? 答: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不需个人缴费。 9、对困难群体代缴的标准为多少? 答:对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和各镇(区)政府按5:5比例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第四条第二款政府补贴) 10、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包括哪些方面? 答:个人缴费、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资助或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第五条个人帐户建立) 11、参保人员申领养老金需要哪些条件? 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第七条养老金领取条件) 12、城乡居保养老金有哪些构成? 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支付终身。(第六条养老金待遇) 13、基础养老金由谁承担? 答: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第四条政府补贴) 14、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如何计算?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即:个人帐户养老金月领标准=(个人缴纳保费总额+参保补贴总额+利息)÷139(第六条养老金待遇) 15、参保人员因故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因故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第六条养老金待遇) 16、待遇领取人员因故死亡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如何处理? 答: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有领取余额(不含政府补贴)的,全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六条养老金待遇) 17、城乡居保个人帐户如何计息?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第五条个人帐户建立) 18.对原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如何处理? 答: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并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参加老农保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按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关待遇。(第七条养老金领取条件) 19、原参加老农保,已满60周岁且已经领取养老金人员,如何处理? 答:对已参加老农保且满60周岁并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其所领待遇标准上直接加上国家财政支付的每月80元基础养老金。 2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答:我县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分别自2010年1月1日和2011年7月1日起算,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份不享受政府参保补贴;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第七条养老金领取条件) 二、常识性问题 21、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我县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新农保制度、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城居保制度,从2013年2月6日起我县将两种制度合并实施,统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保)。 22、参加城乡居保需要哪些手续? 答:参保人携带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镇(区)人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23、参保人员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退保手续? 答: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因死亡、出国定居、参加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情况可以申请办理退保。退保时将参保人个人缴费总额及利息(不含政府补贴)全额退还。 24、2013年度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 答:每人每月80元。 25、2010、2011、2012年,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2010年和2011年,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2012年调整为每人每月70元。 26、2013年,村民王某选择200元的缴费档次缴纳保险费,其享受的政府补贴是多少? 答:其应享受的政府补贴是35元。 27、2013年,村民蒋某选择600元的缴费档次缴纳保险费,其享受的政府补贴是多少? 答:其应享受的政府补贴是55元。 滨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摘登滨政发[2013]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155号)和《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11〕144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两种制度合并实施,制定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县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职工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其他资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0元(缴费必须是整百的倍数)。 鼓励有条件人员多缴,多缴多得。县根据国家、省、市要求以及经济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 县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选择100元最低档次缴费的,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补贴30元,缴费每增加一个档次,财政补贴增加5元,当年补贴最高为100元。 对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和各镇(区)政府按5:5比例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其他资助。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村集体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或补助。 五、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城乡居民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做实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资助或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按全省统一要求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政府根据国家、省、市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对原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我县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分别自2010年1月1日和2011年7月1日起算,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份不享受政府参保补贴;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缴多得。 八、相关制度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居民和享受养老待遇的居民,并入本办法实施。《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0〕42号)、《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1〕125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13年2月6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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