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3年盐城市滨海县镇区事业单位改革人员竞聘计生中心考试复习资料(1) |
内容 | 镇区人口计生业务培训班 教材 非卫技类 (一) 主讲人:陈社峰 于海军 2013年12月12日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颁布?什么会议通过?并于什么时候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要内容?共有多少章和多少条,? 答:一、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二、共有7章4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我国现行的人口政策是什么? 答: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是什么? 答: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6、哪些部门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大众传媒。 7、关于晚婚、晚育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8、公民的生育权包含哪几个方面? 答:生殖健康权利; 男女平等权利 知情选择权利 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哪些教育? 答: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10、村(居)委员会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有哪些责职? 答: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11、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什么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答:避孕节育措施。 12、国家为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建立了哪两项制度? 答: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 13、促进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哪些? 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指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育龄群众提供的避孕节育措施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的技术服务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免费享受 16、当前我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哪些奖励政策? 答:(1)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 (2)公民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享受的待遇和奖励; (3)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4)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17、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如何处理? 答:(1)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2)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 1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以什么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地位? 答:国家法律 20、国务院规定女职工产假多少天? 答:90天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1、现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什么时候什么会议通过,并于什么时候实施? 答: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 22、现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内容?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一、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二、共有7章51条 23、生育第一个孩子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依法登记结婚; (2)男女双方婚前均未生育的。 24、省计生委2008年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具体适用解释中关于农村居民的界定是什么? 答:(1)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在所在村依法承包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依法具有承包农村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在所在地未纳入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本人也未享受城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农村居民。 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以及在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由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委员会户口,己享受到城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自批转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仍然作为农村居民,五年期满后,不再作为农村居民。 25、《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的表现是什么? 答:“玩忽职守”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缺乏自我约束和规范,疏于指导和监督,姑息、放任和默许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 26、《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表现是什么? 答:“滥用职权”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法定原则,超越法律法规许可和授权的职权范围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27、《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表现是什么: 答:“徇私舞弊”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和财务制度、纪律而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 28、《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表现是什么? 答:“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是指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公民应享有的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奖励和优待政策的权利;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救济的权利等。 29、拒绝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指什么? 答:“拒绝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一般是指负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或其他人员应当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公务要求履行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 30、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指什么? 答:“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一般是指负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或其他人员采取一些不正当或者违法的手段,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公务活动正常进行。 3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受到什么处理? 答: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哪些? 答: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3、城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作为农村居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福利保障待遇,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 (2)自转为城镇居民一直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福利保障待遇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中的“两代独生子女”是如何确定的? 答:“两代独生子女”中的上辈中可以是父亲为独生子女,也可以是母亲为独生子女,但必须以夫妻中男方与男方的父母、女方与女方的父母相对应来确定。 35、符合《省条例》二十三条三款中照顾再生的对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女方系农村居民; (二)符合下列条件: (1)女方没有兄弟; (2)男方必须到女方家落户; (3)必须赡养女方父母(一般以赡养协议为准); (4)该对夫妻生育了一个女孩。 以上四个条件是并列关系,需全部满足。同时女方有一个以上姐妹,只能照顾其中的一个。 (三)女方年龄必须达24周岁。 36、符合《省条例》二十三条二款中无生育条件一般指哪几种情形? 答:(1)其他兄弟为健康者,应达到40周岁以上并未婚; (2)其他兄弟属痴、呆、傻、生殖器官等无结婚条件; (3)婚后夫或妻经鉴定无生育能力。 这三种情形是选择关系,只需达到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37、符合《省条例》二十三条四款照顾对象的条件是? 答:(一)女方系农村居民; (二)符合下列条件: (1)男方没有其他兄弟; (2)男方只有一个姐姐或者一个妹妹; (3)该对夫妻只生育了一个女孩。 以上三个条件是并列关系,需全部满足。 (三)女方年龄必须达24周岁。 38、符合《省条例》照顾再生一孩条件的在女方达到多少岁可以办理?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三款、四款规定情形的在什么时候可以提起申请? 答:女方达到24周岁;婚后即可 39、批准照顾再生一孩的受理和办理单位? 答:受理单位: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办理单位: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40、办理照顾再一孩生育证的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1)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双方身份证; (3)双方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5)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 (6)夫妻双方近期照片两张; (7)根据不同再生育,分别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收养证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书等) 41、照顾再生一孩简要的办理流程? 答:(1)申请; (2)受理; (3)审查与决定; (4)送达 42、照顾再生一孩办理时限? 答:(1)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在收到照顾再生一孩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送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2)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照顾再生一孩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 43、《省条例》中第22条3款,一方是丧偶者,是否有生育孩子数量的限制?另一方未育者,是指什么条件? 答:没有孩子数量的限制; “未生育”是指(1)没有生育过孩子或者生育的孩子己死亡(其中死亡的孩子必须是未生育前)。 (2)依法收养了孩子但自己未生育过的,也视为未生育。 44、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城市居民,且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生育一个小孩后,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能否安排再生育?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哪一条款? 答:能,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款。 45、再婚夫妇中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其中第二个孩子是依法生育的),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该夫妇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哪一条款? 答: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46、《盐城市关于特殊情况照顾再生一孩》中对于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孩子申请照顾再生的规定条件? 答:(1)双方均为丧偶的; (2)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3)双方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4)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1、2、7项或第二十三条第3、4、6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47、盐城市特殊情形照顾再生一孩中,哪种情况同样适合《省条例》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五年过渡期的规定的可以批准再生育? 答: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 48、《省条例》中第22条7款,“从事井下作业”的对象指什么? 答:从事井下作业的对象指以井口为界,常年在井口以下劳动的。因健康、工伤或工作需要等原因,经批准短期(一年以内)离开原工作岗位,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前后时间可合并计算。 49、《省条例》照顾再生育一孩条款释义解释中规定“独生子女”是指什么? 答:是指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及父母未依法收养的子女)或其他兄弟姐妹在申请照顾生育时均已在没有生育子女前死亡,还包括本人在18周岁前被依法收养,其养父母没有其他子女的。 50、受委托镇区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其征收行为的后果由谁承担? 答: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51、《省条例》规定应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主体? 答:(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52、《省条例》第44条释义规定“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1倍基本标准征收的情形? 答:未达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的。 53、《省条例》第44条释义规定“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0.5倍基本标准征收的情形? 答:对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的。 54、违反《省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按生育几孩处理? 答:一孩 55、《省条例》2008年出台的有关问题释义解释中可参照作为农村居民的情形? 答: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的国有农场(包括国有林场、茶场、畜牧场、渔场等)在职职工(不包括不承包或不承租国有农场农用资源的农场管理人员),作为农村居民。 流动人口 5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立法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7、现行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颁布日期?实施日期? 答:现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于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第555号令颁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5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59、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要求? 答: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60、《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是什么时候什么会议通过,并于什么时候实施?共有多少条? 答:于2012年5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共29条。 61、《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适用人群? 答: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以及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62、《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流动人口工作制度? 答: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互报和统计制度,及时采集、核实、通报、统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63、《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中明确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答: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 64、《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对村(居)的工作职责的规定? 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查验、督促补办婚育证明,登记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通报相关信息。 65、流动人口流出前应到什么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答:到户籍地镇、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66、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镇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答: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67、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作用是什么? 答:证明流动人口的身份;婚育状况;生育、节育状况以及计划生育奖罚状况。 68、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注明哪些内容? 答: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69、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受理和办理单位? 答:受理和办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7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哪些材料? 答:(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 (2)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人近期1寸照片2张;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要办事程序? 答:(1)申请; (2)发放。 7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时限? 答:即时当场办理。 73、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受理和办理单位? 答:受理和办理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 74、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所需哪些材料? 答:(1)《江苏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2)身份证; (3)结婚证; (4)居住证(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可以证明居住时间的证明);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5、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简要办事程序? 答:(1)申请; (2)审核; (3)发放。 76、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办理时限? 答:即时当场办理。 77、在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时,因多种原因或特殊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齐全的法定或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单位经多方调查也无法核实清楚其婚育状况的,办理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承诺予以登记办理。 78、户籍地是否有权要求育龄妇女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答:不得强行要求 79、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期限是多长? 答:一般为3年 80、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均等化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1.宣传教育服务均等化。 2.计生技术服务均等化。 3.优生优育服务均等化。 4.生殖健康服务均等化。 5、奖励优待和生育关怀救助服务均等化。 6、便民维权均等化。 81、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享受的休假包括哪些? 答:(1)晚婚晚育休假;(2)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8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成年育龄人员”指什么? 答:是指18-49周岁。 8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要求? 答: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在3个月内补办婚育证明。 社会抚养费 8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共多少条? 答: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颁布,2002年9月1日实施。共15条。 85、为什么要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答: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86、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基本标准? 答: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87、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 答:(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88、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是由谁规定的?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89、违法生育对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90、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实际困难的怎么办? 答: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91、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如何处理? 答:(1)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2、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3、对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94、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中,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95、对于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应如何处理? 答:(1)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96、公民的生育行为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缴纳社会抚养费 97、社会抚养费征收简要程序是哪些? 答:(1)立案。 (3)告知权利并听取陈述和申辩; (4)作出决定; (5)送达决定书; (6)执行; (7)结案。 98、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是什么? 答: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99、农村居民在转为城镇居民之前违法生育的,如何计征社会抚养费? 答:已经依法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做出征收决定的,按照规定将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100、户口迁移之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如何计征社会抚养费? 答:由违法生育时的户籍所在地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01、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发生在现居住地的,应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102、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应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103、当事人的政策外生育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104、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另一地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105、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是否停止? 答: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06、当事人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按规定应当多长时间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答:30日内 107、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是什么? 答:(1)不符合《省条例》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夫妻; (2)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 (3)符合《省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但至生育进仍未领取生育证的生育。 108、社会抚养费被征收对象要求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怎么办理? 答:(1)个人填写申请; (2)所在村(居)审查; (3)所在镇(区)审核;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109、社会抚养费被征收对象要求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批准机关? 答: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10、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可在多长时间内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可在当事人法定起诉期满之日起180日内。 111、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对征收案件应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的情形? 答:(1)征收数额较大的; (2)征收案件复杂疑难的。 112、征收机关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出具什么票据? 答: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113、征收机关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当事人有权拒缴的情形? 答:不出具或出具不符合规定票据的。 相关业务知识 11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对象有哪些? 答:(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3)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 11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渠道? 答:(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2)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116、省政府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如何界定? 答: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职工。 117、省政府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的标准? 答:发放标准为2400元—3600元 118、省政府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来源的规定? 答:(1)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 (2)兼并、转让、改制企业,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 (3)破产企业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4)转让、改制、破产企业经费负担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19、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哪些材料? 答:(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2)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5)孩子出生医学证明; (6)申领人近期1寸照片1张; (7)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12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简要的办事流程? 答:(1)申请; (2)审核; (3)送达 12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时限? 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也可当日完成审批。 12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受理和办理单位? 答:受理单位和办理单位:孩子户籍所在地或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123、计划生育“两禁止”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24、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答: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有相应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可以人工终止妊娠: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此种情形需要紧急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及时实施手术,并在手术后十日内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125、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6、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人工终止妊娠14周以上手术应具备什么资质? 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准开展的业务项目范围内施行 127、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答:(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28、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社会后果是什么? 答:(1)导致女孩的生存权受到严重侵害; (2)阻碍经济发展; (3)导致未来男性择偶拥挤; (4)影响社会和谐。 129、江苏省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130、江苏省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规定? 答: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131、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答:80元/月 132、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形式? 答:建立到县级财政专户,并委托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人。 133、江苏省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来源的规定? 答:原则上由县级财政承担,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补助,市级财政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134、奖励扶助对象注销的情形? 答:(1)死亡的; (2)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业户口的; (3)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135、奖励扶助对象注销的程序? 答:(1)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委; (3)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批,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36、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补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答: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己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137、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补助对象现行补助标准? 答:子女伤残:400元/月 子女死亡:500元/月 138、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补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答:(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139、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补助对象取消条件? 答:(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省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己经康复的。 140、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补助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3)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141、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补助对象的资金来源? 答:原则上由县级财政承担; 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专项补助; 142、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定程序? 答:(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5)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143、我国现行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何时实施? 答:2002年1月18日由国家计生委 144、哪个机构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45、符合盐城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孩的审批机关? 答: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146、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成立时间? 答:1980年5月29日成立。 147、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 148、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内容是什么? 答:“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三规”是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一条例”是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49、《婚姻法》中关于法定婚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150、计划生育工作“七个不准”具体内容? 答:(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它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151、人口素质包括哪些方面? 答:人口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心理素质。 152、什么是低生育水平? 答:总和生育率低于2.1的生育水平 153、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条件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154、控制人口数量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法律措施 行政措施 经济措施 技术措施 155、《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是何时发表的? 答:1980年9月25日发表的。 156、《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内容是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特别是各级干部要带头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并向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157、实行计划生育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158、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实质是什么? 答:将生育水平和性别偏好结合起来,以扩大无偏好程度,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159、计划生育合格村的标准是什么? 答:(1)领导重视,队伍建设好; (2)政策落实好; (3)宣传教育好; (4)技术服务好; (5)制度建设好; (6)干群关系好。 160、计划生育工作的“三支队伍”是指什么? 答:行政管理队伍、医技服务队伍、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161、计划生育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维护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服务。 162、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范围是多少? 答:103-107 163、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从1998年开展了哪一项全国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答: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164、计划生育工作者如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答:如实反映工作实绩、统计数字和问题,说真话,办实事,不营私舞弊,不弄虚作假。 165、人口安全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人口分布以及人口迁移等因素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发展要求相协调,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能够实现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以及人的全面发展。 166、现阶段我国人口安全主要来自哪几个方面的挑战? 答:(1)人口规模过大是人口安全的一个重要问题; (2)艾滋病毒感染者数量呈快速上升势头,吸毒人数居高不下; (3)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攀升; 167、为了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1)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等; (2)2003年开始启动关爱女孩行动。 168、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 答:(1)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理; (4)裁决; (5)执行。 169、收养法中对计划生育的内容做了哪些规定? 答:《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170、送养人将子女送给他人还可以再生育吗? 答:不可以 171、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收养一名以上的子女? 答:在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172、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多长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6个月内。 17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哪种情况下应受特殊保护? 答: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174、婚姻法规定对于哪些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是禁止的? 答:(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75、目前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与孩次之间呈现什么关系? 答:孩次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越高 176、什么是人口问题? 答:影响人口生存与发展的各种问题的总称,是指人口发展的过程、规模、速度、质量同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发生不相适应的问题。 177、人口自然变动主要有哪三个指标? 答: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 178、实行计划生育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答: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使人口数量和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179、育龄妇女的范围是什么? 答:15-49周岁 180、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体系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生育政策、节育政策、管理政策及奖惩政策。 18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什么作用? 答:是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是按规定享受有关独生子女待遇的凭证。 182、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有哪些? 答:(1)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和母婴保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2)发展各类教育事业,提高公民的文化水平; (3)发展体育事业,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 183、世界人口日是哪天? 答:7月11日 184、三种基本人口过程是什么? 答:出生、死亡、迁移。 185、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对象是哪些? 答:户籍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含省内异地流动人口。一方是户籍人口,另一方是流动人口的不受居住半年限制;双方是流动人口的,其中夫妻双方有一人达到居住半年条件即可。 186、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机制是什么? 答: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187、人口红利期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1)劳动人口比重大; (2)人口抚养比相对较低; (3)能够提供成本较低的劳动力资源; (4)储蓄率较高。 188、我国目前低生育水平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1)长期性; (2)不稳定性; (3)不平衡性; (4)高关联性 (5)综合性。 189、当前中国人口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包括哪些? 答:(1)人口老年化进程加速; (2)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 (3)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均衡发展任务艰巨。 190、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三项制度”是哪些? 答:(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3)“少生快富”工程实施。 191、为维护妇女和女婴的合法权益做了哪些特殊规定? 答:(1)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2)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192、把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在哪一年的什么报告中提出来的? 答:1982年,党的十二大 193、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后有哪些法律救济的途径?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94、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职责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公开,接受监督。 195、我国目前面临的四大人口高峰是什么? 答:人口总量高峰、劳动就业人口高峰、老龄人口高峰、流动人口高峰。 196、党的十八大对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哪些工作要求? 答: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19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哪些工作要求? 答: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198、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全国即将调整的生育政策是什么? 答: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199、育龄夫妻是指什么? 答:处于生育期的己婚夫妻。 200、送养人送养子女后身边无子女的能否要求再生育子女? 答:《收养法》第19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201、我国人口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答:人口多,特别是农村人口多;基数大,增长快;地区发展不平衡。 202、第一胎是双胞胎,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已有两个子女。 203、控制人口总量,必须抓住的三个关键点是? 答:重点在农村人口、难点在流动人口、关注点在人口大省、人口转变较晚省和流动人口较多省。 204、涉外婚姻在我国境内生育子女是否受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限制? 答:受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限制。 205、《婚姻法》规定中的法定婚龄是否是必须结婚的年龄? 答: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但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也不是最佳的结婚年龄。 206、提高人口素质,开发人力资源,首先要提高什么素质? 答:出生人口素质。 207、中国人口日是哪一天? 答:6月11日。 208、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病的鉴定等级分为几个等级? 答:共分四个等级。 一级分:甲等、乙等; 二级分: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三级: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 四级不分等级。 209、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补助标准? 答:一级财政补助300元/月; 二级财政补助200元/月; 三级财政补助100元/月; 四级财政不予补助。 210、我国确定和推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 答: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11、人口具有哪三个基本要素? 答:人口规模、人口结构、人口分布。 212、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什么? 答: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213、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政策是什么? 答:生育政策。 214、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谁负责? 答: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215、婚姻状况有哪些类型? 答: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216、我国什么时候开始在少数民族中推行计划生育的? 我国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发展,经历了一个从“鼓励生育”到“节制生育”的过程,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少数民族中推行计划生育。 217、征收社会抚养费可以开据一般收据吗?应该如何操作? 答:不可以;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2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答:(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19、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的号码是什么? 答:“阳光计生”服务热线是“12356” 220、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受理范围是? 答:(1)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 (2)对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 (3)对单位、个人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等具体行为的举报投诉; (4)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职责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的人工查询; (5)人口计生工作己公开的服务项目及承诺。 221、阳光计生服务热线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答:(1)超出人口计生部门管理范围的信息咨询和查询; (2)超出人口计生部门职权范围的举报或投诉; (3)属人口计生工作保密事项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咨询。 对热线不予受理的情况应当向群众解释清楚并告知其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222、江苏人口计生系统的技术服务品牌是什么? 答:“世代服务” 223、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哪四种情形可以暂缓征收? 答:(1)春秋农忙时; (2)逢年过节时; (3)家有危重病人时; (4)家庭特别困难时。 224、在哪种情况下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2)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225、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1)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 (2)基本国情; (3)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4)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5)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6)生殖健康与生殖保健科普知识; (7)计划生育工作新思路、新经验和先进典型。 226、什么是家庭生育计划? 答:育龄夫妇根据自身的意愿安排生育子女的数目和生育间隔。 227、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答:(1)恋爱自由、婚姻自主; (2)早恋有害、晚恋有益。 228、关爱女孩行动的宣传主题是什么? 答:关爱女孩、保护女童、男女平等、尊重女性,女儿能成才,女儿能创业、女儿能立户、女儿能养老,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男孩女孩都是传后人,夫妻共建幸福家庭,男女共建和谐社会。 229、创建省级“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是什么? 答:(1)组织领导好; (2)三项公开好; (3)热线服务好; (4)评议整改好; (5)维权效果好; (6)纪律执行好; (7)监督评估好。 230、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政策是什么? 答:生育政策。 231、人口与计划工作新机制是什么? 答: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232、我国开展计划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以宣传教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避孕为主。 233、对计外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为什么不叫罚款? 答: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不符合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 234、计划生育部门为群众提供“三生”服务是指什么? 答:生产,生活,生育 235、滨海县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对象如何确定? 答:(1)滨海县户籍人口; (2)年满60周岁; (3)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含未享受加发5%通体养老金待遇的镇办企业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非县属企业退休职工)。 236、滨海县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资金来源是? 答:奖励资金的来源,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37、滨海县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奖励标准是? 答: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2400元。 238、“阳光计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三公开”、“四评议”、“五监督”。 239、“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 答:“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40、新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1)稳定低生育水平; (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实务 241、滨海县某镇农村居民李某与妻子范某已生育一个女孩,按规定,可以照顾其再生育一个孩子。李某为了保证再生一个男孩,在其妻子怀孕5个多月的时候,托人找到某镇服务站技术员孙某,要求通过做B超鉴定一下其妻子怀的是男孩还是女孩。最初,孙某不予鉴定,后来,李某给了孙某1000元钱,孙某才给其作了鉴定,并告诉李某鉴定结果是女孩。回去后,李某就带着妻子到一家私人医院作了流产手术。 1、镇服务站孙某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其依据是什么? 2、请问,在此事中对孙某应当按什么标准处罚? 答:1、孙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省条例》第47条、省人大常委会第101公告第三条之规定。 2、在本案中,孙某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违反了上述法律,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2、滨海县五汛镇农村居民李某,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2011年元旦节与本镇某社区在一起务工的未婚农村女青年王某按农村风俗结婚,王某1992年5月2日出生,于2011年9月12日生育一女孩(李某所在镇区2010年农村人均纯收入9030元,2011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为11285元,,2012年农村人均纯收入14685元)。 1、请问该夫妇生一女孩,是否符合生育政策? 2、若不符合生育政策,应如何处罚?其依据是什么? 3、李某夫妇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多少元? 答:1、该夫妇不符合生育政策。 2、该夫妇生育一孩,属于非婚生育一孩,应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第3款3项规定“非婚生育一个孩子,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3、因为李某夫妇在生育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根据《省条例》释义规定其社会抚养费应按基本标准的一倍征收。即:应征社会抚养费=9030(元)×2×1=18060(元) 243、滨海县蔡桥镇XX村农村居民王某(务农),1930年5月出生,1951年初婚,1960年6月21日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依法离婚时未生育子女,1964年经人介绍与本镇25岁农村居民周某再婚(周某与原配已生育一个女孩),于1965年生育一男孩。 问:1、该男孩是否是独生子女?其原因是什么? 2、该男孩父母是否是独生子女父母?其原因是什么? 3、该夫妻是否可以享受农村奖扶政策?其原因是什么? 4、如符合,目前应享受标准是多少? 答:1、该男孩不属于独生子女,其原因是周某与原配曾生育一个女孩,即该男孩有一位同母异父的姐姐。 2、该男孩父亲属于独生子女父亲,母亲不属于独生子女母亲。其原因是:男孩父亲只生育一个孩子,而男孩母亲已生育过两个孩子。 3、该夫妇男方可以享受农村奖扶政策,女方不可以享受奖励政策。其原因是男方是独生子女父亲,而女方已生育过两个孩子,不属于独生子女母亲。 4、目前执行标准,80元/月。 244、滨海县通榆镇李元村,李某夫妇于2010年6月7日政策外生育一男孩,2010年7月21日该县人口计生委依法作出决定征收该夫妇社会抚养费43206元,该夫妇首次缴纳社会抚养费15000元,之后该夫妇所生男孩不幸溺水死亡,该夫妇要求退还已缴纳社会抚养费15000元。 1、是否退还给该夫妇所征收社会抚养费?其原因是什么? 2、剩余未交纳社会抚养费应如何处理?其原因是什么? 答:1、不应该退还给该夫妇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15000元。其原因是:违法生育行为事实存在,征收该夫妇社会抚养费有法可依,虽然该夫妇所生孩子意外死亡,但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应退回。 2、剩余的抚养费可以不再征收。其原因是:对在征收过程中,当事人违反法定条件生育的子女死亡的,可终止征收。 245、滨海县八滩镇某村民王某(1986年5月出生),女方李某(1990年8月出生),系东坎镇某村(农村居民),女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小孩现年3周岁。王某现提出申请,请问该夫妇是否符合批准再生育一孩?计划生育部门应如何答复? 答:不符合。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 246、江苏省滨海县正红镇男青年陈某(1982年9月出生)与蔡桥镇女青年张某(1982年5月出生)于2005年1月结婚,当年12月生一男孩。该夫妻婚后感情破裂,于2010年5月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小孩随男方生活;陈某离婚后,经人介绍,又与本镇初婚未育女青年钱某(1990年11月出生)相识,并于2013年8月结婚,现该夫妇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请问该夫妻是否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照顾再生育的相关条款?其依据是什么? 2、如符合条件,请问该夫妻应到什么地方申请办理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手续? 3、如符合条件,请问该夫妻在申请时需提供哪些证件和相应的证明? 4、如符合条件,请您以县人口计生委名义拟写一份批准再生育一孩决定书。 答:1、该夫妇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2条4项“一方离婚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之规定。 2、该夫妻应到正红镇计生中心申请办理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手续。 3、(1)填写好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夫妻双方近期户口簿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孩子出生婴儿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 (6)夫妻双方近期合影照片2张; (7)男方离婚协议书; (8)女方所在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滨人口计生决字(6)号 陈某、张某: 你们于XX年XX月XX日提出的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申请收悉。经调查审核,你们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2条4项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决定批准你们再生育一个孩子。 滨海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盖章) XX年XX月XX日 247、江苏省滨海县正红镇红星村农村居民赵某,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本村女青年张某,1986年12月5日出生,该夫妇于2009年元月1日结婚(系初婚),2009年10月26日生育一男孩。赵某两个姐姐,一个哥哥,其哥哥长期居住在县精神病院治疗,并经县鉴定为精神重度残疾,目前并无婚配。现该夫妻拟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但在未批准前于2010年12月1日已生育。(该镇2008年、2009年、2010年人均收入分别为7408元、8231元、9390元)。 1、请问该夫妻是否符合政策?其依据是什么? 2、请问该夫妇在未批准前已生育,应如何处罚?其依据是什么? 3、请问该夫妇应交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答:1、该夫妻不符合政策。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而张某生育第二个小孩时并未达到24周岁,同时张某生育二孩时也未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 2、因为该夫妇未经批准生育二孩,同时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3款1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3、应缴纳社会抚养费=8231元×4×2=65848元 248、滨海县东坎镇阜中社区居民张某,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李某,女,1985年12月30日出生,2010年1月登记结婚,于2010年5月生一男孩,出生后一直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2013年10月经盐城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为遗传性残疾,请问该夫妇目前是否符合照顾再生一孩条件?其依据? 答:不符合。依照《省条例》22条1款“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因为该夫妇生育的男孩为遗传性残疾,故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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