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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29名(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负责人不超过9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1991年1月1日前出生),利津县户籍且为利津县常住人口;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至高中; 6、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和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四、选任程序 按照确定名额、发布公告、推荐或申请、资格审查、考试、征求意见、确定人选、上级法院审核、提请任命的程序进行选任。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报名方式 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有工作单位的,经单位同意后,本人到法院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无工作单位的,本人直接到法院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自荐。 报名时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报名时间:2014年2月17日—2014年3月16日(周日及休息时间除外) 报名地点:利津县人民法院办公楼305室 联系电话: 7706928、5623090 特此公告。 利津县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