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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6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内容
    根据教育部及我校相关文件规定,为保证“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开展,特制定本院该项工作实施办法。
    一、招生专业
    1、刑法学
    2、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方向)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符合学校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报名条件。(考生登陆研究生院网站查阅《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2、取得学士学位,本科阶段学习为全日制,就读学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211工程”或者“985”高校,拥有所学专业一级学科博士点的非“211工程”高校,海外著名高校;
    3、取得硕士学位(含入学前可获得硕士学位的应届硕士研究生);硕士阶段学习为全日制;就读学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211工程” 或者“985”高校,拥有所学专业一级学科博士点的非“211工程”高校,海外著名高校;
    4、本科或硕士阶段之一不具备上述院校条件的,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者在普通期刊正式发表专业论文2篇;本科和硕士阶段均不具备上述院校条件的,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专业论文2篇(核心期刊以我校科研处公布的核心期刊名单为准)。
    5、法学专业背景:本科专业、硕士专业之一,应为法学专业(专业代码前四位为0301)或者法律硕士。
    6、科研能力: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较突出的创新能力。
    7、外语要求:能够熟练使用一门外语进行研究工作。
    三、申请程序
    1、网上报名
    关于网上报名流程及要求,申请人可登陆研究生院网站查阅《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或相关报名通知。
    2、提交材料
    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申请人务必于2015年12月20日前(以寄出地邮戳时间为准)将以下纸质申请材料按顺序整理装订后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或当面送至申请学院(请勿使用其他快递,以免漏取)。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者无法获得复试资格,申请人务必按要求提交材料。
    (1)《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信息表》、《政审表》(网上报名成功后,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2)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习成绩单(应届生须加盖教务或培养部门公章;往届生可从个人档案中复印,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3)学士、硕士阶段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研究生证复印件);
    (4)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5)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研究计划应具备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包括研究主题、已有基础、基本思路、预期目标等);
    (6)申请人认为能够代表自身学术能力的代表性中外文专著、论文、调研报告等材料和能够证明自身外语水平的材料。
    (7)外语水平相关证书。
    (8)专家推荐信。推荐信应由推荐人亲自密封在信封中,并在封口处签字。
    申请材料邮寄送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科研楼B416 于老师收)邮政编码:100088
    请于信封上标注申请人姓名、申请专业、导师姓名
    四、专家推荐要求
    申请人需有三位专家作为其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推荐人,推荐人包括
    1、申请人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导师1人
    2、中国政法大学同行专家(非报考导师)1人
    3、外校同行专家1人
    其中后两位专家应具有教授或同等专业职称并且与所报考导师的专业属于同一法学二级学科。
    推荐人应亲自填写推荐书,密封并在骑缝处签字,于2015年12月20日之前(以寄出地邮戳时间为准)以EMS邮寄或当面送至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也可交由申请人转寄或转交,申请人本人不得开封查阅。
    五、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时间:2015年12月20日-2016年1月20日
    2、导师审核申请人报名材料,评定材料审核成绩并提出准予复试考生名单。复试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1。
    2016年1月底之前学院将准予复试名单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六、复试考核:
    1、考核时间:2016年3月12日-13日
    2、考核方式:综合面试
    3、综合面试成员组成:根据导师建议,学院组织同行专家组成面试考核小组(面试小组组成:导师任组长,成员3人或以上),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考察。
    4、成绩组成:考核小组成员根据考生复试表现评定面试成绩,其平均分为考生最终的复试成绩。
    导师还应就考生的面试表现并结合其申请材料给出导师综合评价成绩。
    七、健康检查
    考生复试时须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医院为我校校医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八、录取
    1.综合成绩组成:材料审核成绩、复试成绩、导师评价成绩按照3:5:2的比例计算。
    2.录取:根据综合成绩,报考每个导师的考生从高到低排列,按顺序录取。录取名单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上报,研究生院、监察处审核,报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并于5月中旬公布结果。
    九、信息公开及监督
    1.为保证博士生招生录取工作公正有序进行,必须严肃纪律,实现阳光招生。考生所报导师及其他导师、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生或关系人宴请,不得接受任何礼金、礼品。
    2.复试考核必须在校内进行公开;须提前公示考核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允许全校师生旁听;对考生的面试考察,应全程录像或录音。
    3.监督及咨询电话
    中国政法大学研招办 咨询、监督电话:010-58908070/71
    中国政法大学纪委 专用监督电话(请勿咨询):010-58909069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刑事司法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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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20: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