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4年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常山县司法局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
内容 |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工作要求,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经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同意,现就我县人民陪审员的增补选任工作公告如下: 一、名额:全县共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30名。 二、选任条件: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公告。在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由县人民法院、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 (二)推荐和申请自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自荐。 (三)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县人民法院依照《决定》的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县司法局征求意见。必要时,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司法局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四)提请任命。县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按增补选任名额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前必须经过培训。 四、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五、时间安排: (一)公告:4月3日——5月2日 (二)推荐、申请报名:5月3日——5月7日(地点:县人民法院 902办公室) (三)审查、调查:5月8日——5月10日 (四)提请任命(时间另定) 六、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希望各单位、各基层组织要认真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公民要积极参加,共同努力,把我县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做实、做好。 联系人:詹璐 联系电话:5019127 二O一四年四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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