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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发2014年公益性岗位通知
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援助,保障我市就业困难群体稳定就业和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诣稳定,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和市十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我局拟开发2014年公益性岗位200个左右,以解决我市困难人员就业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管理服务部门)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劳动保障协管等管理服务岗位(不含中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
    (二)劳动就业信息采集;
    (三)公共安全保卫;
    (四)公共卫生保洁;
    (五)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
    (六)公共环境绿化;
    (七)公用设施维护;
    (八)公办教育、文化、新闻、卫生、医疗等单位服务;
    (九)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托孤)服务;
    (十)部队营区管理及服务;
    (十一)公众停车场管理及服务;
    (十二)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对象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对象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六类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六)完全失地农民。
    三、公益性岗位申报时间
    各单位须于5月20日前将拟招聘公益性岗位的计划及人员名单报市就业局。
    四、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及审批程序
    (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填写《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由市就业局审核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将拟开发的岗位进行公示,签发《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书》;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填写《公益性岗位安置审批表》,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后报市就业局,市就业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报送《公益性岗位安置审批表》时需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婚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儋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将拟定安置的人员进行公示;
    (五)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到市就业局办理上岗手续。
    特此通知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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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5 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