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4年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
内容 | 为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参与权和监督权,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院和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高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选任工作相关文件精神,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4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职权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可以适当放宽; 5、热心陪审工作,能保证有相应的参加审理案件的时间; 6、户籍(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在清远市清城区(含清城区各街、镇、场); 7、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3、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三、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6月10日。 2、报名地点:清城区人民法院政工科(法院大楼603室)。 3、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本人申请的,由本人按要求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四份送我院政工科。 组织推荐。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推荐的候选人,由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四份,并由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送我院政工科,但必须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由被推荐人签名。 4、报名材料:①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近期免冠1寸照片4张;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⑤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证明。 (《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到本院领取或从清城区法院网www.qccourt.gov.cn下载) 四、选任程序 (一)预选对象的审查和考察 1、区法院进行初审。审查内容:推荐(申请)材料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以及业务素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 2、送区司法局征求意见。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区司法局征求意见。 (二)审核公示和任命 1、报市中院审核。根据入选审查情况,区法院讨论人民陪审员人选并征求区司法局意见后,将拟选任人选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2、区法院公示。对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的人选,由区法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对举报情况经查实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选任资格。 3、提请任命。由本院院长提请清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 (三)公告选任人员名单 区法院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四)岗前培训 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初任人民陪审员进行岗前培训。 五、经费保障 人民陪审员出庭参审,我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及时咨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政工科,电话:0763-3391812,3393753。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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