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4年深圳市社会工作委员会招聘雇员公告 |
内容 | 为充实人员队伍,深圳市社会工作委员会(简称:深圳市社工委)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专业技术雇员、2名工勤雇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本次拟招聘专业技术雇员1名、工勤雇员2名,具体职位参见《深圳市社工委公开招聘专业技术雇员职位表》(见附表1)。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纪律性强,作风务实。 (二)具体条件 详见《深圳市社会工作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雇员职位表》(附件1)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名 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应聘的情形。 三、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发布招聘公告 在深圳组工在线(http://www.zzb.sz.gov.cn)发布招聘雇员公告,发布时间7天。 (二)报名 1.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考生填写《深圳市社工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雇员报名表》(附件2),于2014年7月11日(周五)上午9:30-12:00,下午2:30至5:30,在深圳市社会工作委员会综合处(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市委大院东附楼215会议室)现场报名,联系人:逄昕、汪淼,电话:82104335、82106304。 2.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报名表》(一式两份,请提前将报名表电子版附照片发至szssgw123@163.com); (2)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3)《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附件3)、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文凭验证证明(此两项资料报名时可暂时不提供,但须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提供,否则不予聘用)。 3.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验原件) 身份证、户籍本、学历和学位证书、《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A或B类雇员)、《机动车驾驶执照》、原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经验证明或劳动合同等岗位要求的相关材料证明。 4.相关要求 (1)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须报考者本人到场,不可委托他人代报名; (2)报名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取消考试资格。 (三)资格初审 对考生填写的《报名表》进行核实,查验证件及证明材料原件。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市社工委通知参加笔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知。 四、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考生凭身份证参加笔试。笔试时间、地点和成绩由市社工委通知考生本人。每个职位笔试成绩前5名考生进入面试。 (二)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和成绩由市社工委通知考生本人。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计入考试总成绩(即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每个职位总成绩第1名的考生进入资格复审及考核。 五、资格复审、考核、体检及公示 (一)资格复审及考核 对拟雇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资格复审及考核不合格的,不进入体检环节。 (二)体检 经我委资格复审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参加体检。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一张,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否则视为放弃资格。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三)公示 经考试、资格复审、考核及体检合格的拟招聘人员,名单将在“深圳组工在线”(www.zzb.sz.gov.cn)上公示7天。在资格复审、考核、体检和公示出现不合格或自动放弃时,市社工委可依总成绩依次递补。 六、办理雇用手续 (一)拟招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且不违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文件关于雇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我委在公示结束的2个月内,向市委组织部申报,办理雇用手续。 (二)我委与雇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订雇员合同。 七、其他事项 (一)此次招考最高年龄的计算均截止到2014年7月11日,最高年龄30周岁指1983年7月11日之后出生。 (二)相关资历和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均截止为2014年7月11日。要求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则必须是2011年7月11日以前参加工作。 (三)考生工作经历以考生从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后到人事部门报到的时间为准,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期间的实习经历不算工作经历。 (四)雇员工资福利待遇请参阅《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深人发〔2004〕48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77号)等相关文件。 (五)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我市雇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本公告由深圳市社工委负责解释。 深圳市社会工作委员会 2014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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