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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年衡水市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内容
    第一条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
    (一)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报考部门或作任何标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六)伪造证件者;
    (七)请他人替考的;
    (八)未按规定携带通讯器材、参考资料和考试工具的;
    (九)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提前退场的;
    (十)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雷同的。
    第三条对于应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对于应考人员的其他违纪行为,提出警告。
    第四条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人员的作答无效,试卷按零分处理。
    (一)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
    (二)未在试卷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三)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涂答题卡的。
    第六条应考人员有其它违纪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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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4: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