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年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
内容 |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我省人民陪审员增补工作的通知》,我院决定面向全区选任23名人民陪审员。现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优先选任; 4、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加审理案件的时间,具有东区户籍或以东区为经常居住地,年满二十三周岁; 5、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报名方法: 1、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本人直接向我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我院推荐。 2、报名时需向我院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出具的本人未受过刑事处分、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近期一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2张。 3、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可到我院政治处或来电通过电子邮件领取。 5、报名截止日期:2014年8月30日。 四、选任程序: 公民经推荐或本人申请后,由我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然后根据选任名额择优确定人选,最后由我院院长提请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六、其他事项: 1、每届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 2、未尽事宜由东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负责解释。 3、联系电话:0812-2226149 4、联系人:魏琳、潘攀 2014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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