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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布宁波市海曙区2014年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相关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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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宁波市海曙区2014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现将体检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体检时间和乘车地点
    受检人员务必在2014年9月10日早上8:00之前到海曙区人民政府(宁波市灵桥路229号)对面琴桥停车场集合,乘指定车辆参加体检。
    2、体检对象必须空腹,并随带身份证、体检费300元。逾期未到的,视作放弃体检,不再进入之后的程序。
    3、体检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体检对象必须服从小组带队人员和体检医生的安排。随带的手机必须关机并集中保管。体检过程不得向外界联系,不得向体检医生说情、打招呼,不得擅离体检现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无理取闹。对违反体检纪律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体检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体检费用由个人自理。
    5、体检对象对心率、血压、视力、听力等四个能当场告知的项目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当场向小组带队人员申请复查,经同意后可以按规定进行复查。
    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书面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时间另行通知。
    6、体检费用(含复检)由体检对象自理。
    7、体检结束后,体检对象经小组带队人员同意后方可自行返回。
    8、体检结果另行公告。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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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5: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