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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年泉州市永春县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招聘方案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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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的通知》(闽卫人〔2014〕65号)和泉州市卫生局、泉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4年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工作的通知》(泉卫综〔2014〕146号)精神,结合我县岗位需求情况,拟在编制内公开招聘临床医学(含中医)专业本科毕业生3名、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9名,经培训合格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7月份组织公开招聘后,职位尚有空缺,现根据省市卫生主管部门通知精神,继续开展公开招聘工作。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年满18周岁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能胜任岗位工作。
    二、招聘对象
    福建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福建省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福建生源的以下人员:
    临床医学(含中医)专业的应往届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2007届及以后毕业且取得2014年本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临床医学专业(定向)专升本考试录取通知书的应、往届专科毕业生。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详见附件),报名时不选择具体职位,待面试、体检、考核并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后,考生按先本科后专科,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选择单位职位。
    四、招聘程序
    1. 公布招聘信息
    福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网址:www.fjphb.gov.cn)
    泉州人事网(网址:http:// www.qzrs.gov.cn)
    福建永春政府网 (网址:http://www.fjyc.gov.cn/)
    永春县卫生局网站(网址:http://www.ycboh.cn)
    2.组织报名
    (1)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应在2014年9月16—23日期间到永春县卫生局办公室报名。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其它能反映个人能力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往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能反映个人能力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符合招聘条件、且参加我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专升本”入学考试并被录取的专科毕业生应在2014年9月23日前持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往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专升本”录取通知书以及其它能反映个人能力的相关材料直接向永春县卫生局提出申请。
    应聘人员应对所提供的材料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应聘资格。
    报名地点:永春县卫生局办公室(307室)
    联系单位:永春县卫生局
    联系电话:0595-23862476 18965726001
    传 真:0595-23869382
    电子信箱:ycxwsj476@163.com
    3.资格审查
    永春县卫生局对报名者进行登记、汇总、审查,提出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并负责通知具体考核时间、地点。
    4.招聘方式
    根据闽卫科教〔2009〕18号文件精神,直接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
    ⑴面试采取问答的方式进行。面试内容为专业知识问题,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知识水平。
    ⑵面试成绩实行100分制,面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方为合格。
    ⑶体检和考核人选从总成绩上合格线的考生中按排名顺序与招聘职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由永春县卫生局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体检合格后组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考生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现实表现,同时对应聘资格进行复查。
    ⑷选择职位和递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职位:
    ①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
    ②高等院校优秀学生干部;
    ③专升本考试成绩高低排列顺序;
    ④中共党员。
    如果同一职位出现2名及以上考生面试成绩相同,且均符合优先选择条件的,按照上述所列4款条件,依次选择职位;如果均符合相同优先选择条件或者均不符合的,按考生在校总平均成绩的高低排列顺序依次选择职位。
    考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因故退出的,从面试成绩上合格线的考生中按排名顺序依次递补,但递补人员只能依次选择缺额的其他职位。
    体检、考核不合格,或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选因故退出的,从面试成绩上合格线的考生中按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五、聘用规定
    拟聘人选报经永春县公务员局批准后,由永春县卫生局于2014年9月28日前组织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有关培训、聘用规定按照闽卫科教〔2009〕18号文件执行。
    

永春县卫生局 永春县公务员局
    

2014年9月16日
    附件:2014年永春县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招聘岗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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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10:3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