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2016年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 ||||||||||||||||||||||||||||||||||||||||||||||||||||||||||||||||||||||||||||||||||||||||||||||||||||||||||||||||||||||||||||||||||||||||||||||||||||||||||||||||||||||||||||||||||||||||||||||||||||||||||||||||||||||||||||||
内容 |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顺应时代要求,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16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条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单独考试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普通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学制:三年 第八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90河南省招生代码:6282 第九条 办学地点:河南郑州中牟青年西路38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成立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主管教学、招生、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下设命题考务组、录取工作组、纪检监察组和后勤保障安全组。凡属考核、录取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纪委负责对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与指导单独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单独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第四章招生对象、考试办法与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为已取得2016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的文科、理科、对口考生。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2016年单独考试招生计划2160人,招生专业和计划数如下:
注:①凡“备注”栏内带“*”的专业,考生经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录取并报到,享受免第一年学费的优惠政策。 ②凡“备注”栏内标明“△”的专业为合作办学专业,需在学费的基础上另外收取培训费,培训费由合作单位收取。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及办法。 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试由文化基础考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组成。 1.文化基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一份试卷,总分450分(三个科目各占150分)。 2.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动手能力等,考试形式为面试,总分150分。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文化基础、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的总和,分专业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同分的考生按职业潜质与综合素质考核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进行依次排序。 学校根据录取原则确定预录取名单,报学校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在我校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按要求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审批、备案。 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招生办有关文件精神,已被我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河南省2016年高招考试,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考生录取后不能转入其他学校,不能转入其他专业;未被我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河南省2016年高考。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办公室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录取。考生被我校录取后,享受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相同待遇。 第十七条 录取中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五章 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十八条 学费参看招生专业计划表;住宿费400元/(年·生)和800元/(年·生)两个标准。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校级学习标兵2000元/年;一等奖学金1500元/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年;三等奖学金500元/年。学生可申请2000-4000元/年的助学金。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及困难资助:学校建立、健全和完善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减助贷补并举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学校设立有勤工助学部,为学生提供校内外多种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经省招生办审核批准后,通过学校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就业处。 联系部门: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联系地址:河南郑州中牟青年西路38号(邮编:451450) 联系电话:(0371)56786820、56786821、56786823、67290999(兼传真) 学校网站:http://www.hnca.edu.cn E-mail: zb13790@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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