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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十堰市司法局选任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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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按照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司法厅印发的 《湖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司发[2014]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十堰市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共112名,负责监督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及所辖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具体名额分布为:十堰市15名,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各13名,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各11名,丹江口市14名。
    二、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十)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应遵守有关培训、保密、考核、诫勉等规定,切实履行人民监督的职责。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组织推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2.个人自荐。公民也可以通过本人自荐报名。个人自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原任人民监督员任期未届满且愿意留任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进行报名,纳入本次选任范围。
    请登录十堰司法行政网(http://sfj.shiyan.gov.cn)下载相应表格。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认真填报 《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表》,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5日内。报名人员须将报名表格及证明材料一并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递到十堰市司法局法制科(地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47号,邮编:442000),以邮戳时间为准;或者将有关报名表格及证明材料制作成电子版,发送十堰市司法局报名邮箱sysfjfgk@163.com;或者到十堰市司法局法制科现场报名点进行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六、审核公示
    十堰市司法局将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择优选任,注意人民监督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突出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审核通过后,将在十堰日报、十堰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十堰检察院门户网站上公示拟选任人选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选任为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本公告由十堰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十堰市司法局法制科0719-8663775。
    

十堰市司法局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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