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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衢州市江山市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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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发改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5〕36号)文件精神,2015年我市计划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对象
    江山市户籍考生,2015年报考普通高校专科(理科)、立志为农村卫生事业服务,并与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学生。
    二、招生院校、专业及科类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临床医学专业(三年制),理工类。
    三、录取批次
    按浙江省普通高校网上录取程序理科第三批提前录取。
    四、招生数量
    临床医学专业(专科)计划招生8名。
    五、录取程序
    1、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
    3、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提供给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江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自动放弃。
    5、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江山市卫生信息网等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
    6、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
    7、招生院校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8、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将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山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六、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按每人2.6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定向培养协议执行。
    七、就业与待遇
    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凡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如期毕业后,按定向就业协议到农村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并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其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不含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在服务期间享受农村社区同类工作人员薪酬、养老保险等待遇,具体事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咨询电话: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事0570-4015273、4110109。
    

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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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7: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