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5年河池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
内容 | 在线网校:>>>点击进入<<< 考试书库:>>>点击进入<<< 网校以及考试书库开发及拥有课件范围涉及公务员/财会类/学历类/建筑工程类 等9大类考试的在线网络培训辅导和全新引进高清3D电子书考试用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编制外聘用人员(以下称聘用人员)的招聘和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市财政承担工资福利,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三条 招聘聘用人员坚持“岗位需要,以岗定人”的原则,根据岗位技能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用工人数。 第四条 招聘聘用人员坚持“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招聘后勤服务人员严格按照河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实行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河编[2007]52号)文件精神使用编制和配备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必须在核定的单位后勤控制数限额内进行,不得超限额聘用。招聘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政府审批的岗位和人数进行聘用。 第五条 聘用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第六条 招聘聘用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要求,择优选聘。 第三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聘用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聘用岗位的工作。 (四)具有聘用岗位相应的专业技能或者执业资格。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 (一)有违纪违法和受过刑事处罚记录史。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 第九条 招聘聘用人员程序: (一)聘用后勤服务人员的须在后勤控制数限额内确定聘用人数,向市编制部门申报使用计划,经同意使用计划数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岗位使用计划。 (二)聘用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须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岗位计划数额内使用。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使用计划。 (三)使用后勤控制数岗位和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岗位申请岗位使用计划的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及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岗位个数、现有人数和拟聘人数及所需的资格条件、对象范围等,同时提供相关批复材料。 (四)招聘聘用人员原则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定期举办人才交流招聘会,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到招聘会选聘或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岗位、条件统一招聘后调剂使用。招聘一般采取面试、体检、考核等方式进行。特殊岗位的可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同意后自行招聘。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备案。 第四章 聘用人员的待遇和管理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依法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基数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各险种具体缴纳金额以各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因工作需要并经考核需继续聘用的,可续签合同。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如需要进行人事代理的,可以向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申请人事代理。实行人事代理的聘用人员档案关系由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管理,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聘用人员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人员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聘用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辞聘、解聘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相关手续,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 聘用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在聘用中出现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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