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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绍兴市上虞区事业单位招聘应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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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将手机、资料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
    2.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3.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6.在桌椅、文具、肢体上或其它处所,书写有关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10.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1.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2.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4.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四、对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人员,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五、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本规定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期限,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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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12: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