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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宁波余姚市部分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应试须知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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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余姚市部分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将于9月26日(星期六)上午举行,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及写作》,试题分为主观题和客观题,均在专用答题纸上作答。为使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考生认真核对准考证各个栏目,发现错误,立即与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0574-62722059)。
    2.考生需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按照准考证上标明的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并按要求进行答题。
    3.答题前,考生应首先阅读卷首指导语,并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破损、污迹或印刷不清,专用答题纸是否有破损或污迹,若有此现象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4.答题方法
    本次考试采用专用答题纸答题,网上阅卷系统阅卷。答题纸不能折叠。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准考证号码和姓名,并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对应数字。客观题用2B铅笔在指定区域题号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对应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指定区域部分答题无效)。答在试卷上的一律无效。
    5.本次考试为闭卷考试,计算器、快译通、电子词典、书籍、报刊等有关资料和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已带者,应关机并放置至考场的指定位置,不得带至考位。
    6.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得入场,无身份证者必须持有当地户籍中心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方可参加考试(证明上须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当地户籍中心或派出所印章)。笔试考点在余姚市职成教中心学校(开丰路388号),请事先熟悉考点。
    7.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后60分钟内不能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8.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试卷、专用答题纸,不得在专用答题纸上做标记。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试卷、专用答题纸带出考场。
    9.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应考人员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按有关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处理。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必须立即停止答题,经监考人员查收试卷、专用答题纸齐全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专用答题纸带出考场。
    12.笔试成绩在余姚人才网(www.yyrc.com)公告。
    注意: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和手表等计时工具。
    余姚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笔试
    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核对《考生诚信承诺单》各个栏目并在相应位置签名,然后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计算器、电子词典、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考试期间,发现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至考位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60分钟内不能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四、应考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或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主观题作答,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对应数字及在客观题的指定区域题号上作答;不得在答题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经监考人员查收试卷、答题纸齐全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和监督。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余姚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余姚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严格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二)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协助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三)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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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13: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