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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余某某、向某某报名参加2015年下半年佛山市高明区公开招录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报考荷城街道城乡综合整治所执法人员(职位代码:A33)职位。 在2015年9月26日高明区公开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中,该2名考生在答题卡和答题纸相互填写对方姓名和考号,构成由他人替考以及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事实。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范(试行)》,第三章第十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试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余某某、向某某2名考生在本次考试中违反了考试管理有关规定,出现了违纪违规行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试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特此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考生情况详情请参考:http://zzb.gaoming.gov.cn/cwgk/ryjl/201509/t20150930_542378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