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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次考试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恶意填写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或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或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七)故意损坏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八)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九)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抄袭、协助抄袭的; (十)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对违犯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和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三、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