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湖北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 |
内容 | 各市(州)、县(市、区)招办、体检机构: 为做好2016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高招体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6年我省高招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湖北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4〕4号)和《关于做好湖北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鄂招办〔2015〕4号)文件执行。 二、体检机构 1.当地招办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商议选定体检机构,原则上在当地城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医疗单位中,择优选定一所或几所综合条件较好的作为体检机构。 2.我省高招体检工作的终检医院为湖北省人民医院。 三、体检对象 凡报名参加2016年湖北省普通高考和技能高考、高职单招的考生均须参加高招体检,未参加高招体检的考生不能录取。 四、时间安排 2016年我省高招体检工作时间安排执行(鄂招办〔2015〕4号)文件,对应调整为2016年。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密切协同,建立健全高招体检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机制和高招体检工作培训制度,切实做好2016年高招体检工作。 2.强化业务培训。各地招办以及各体检机构要强化对所有参加高招体检工作人员的岗前业务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提供优质服务。各体检机构要注意维持体检场所秩序, 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疏导;要制定突发情况应急预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各市、县招办要积极配合各体检机构根据当地考生人数,合理安排体检场次,避免考生长时间等待,尤其要对残疾考生体检过程给予特别关爱和指导。 4.明确高招体检各部门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签订责任书,强化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一旦发生由于体检工作失误影响考生录取和影响高校招生的事件以及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问责追责。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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