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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字〔2013〕229号)规定的十类失业、就业困难人员为: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就业困难人员: 1、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 3、毕业半年后仍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具体查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上签约情况、就业报到证派遣情况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6、失林失地农民; 7、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8、随军随调家属; 9、刑释解教人员; 10、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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