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北京市常驻居民户口(截至2016年3月23日已落户北京); (三)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23日至1998年3月23日期间出生); (四)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具有拟任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八)具有拟任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社会人员须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同时在北京; (十)应届生应为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北京生源2016年应届毕业生(不含国外院校2016年毕业生); (十一)符合回避政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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