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6年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
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力度,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提高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参与社会保险基金义务监督,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被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参与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 第二章 社会监督员组成及聘用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采取直接聘请和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从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中产生,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社会监督员。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社会公德心和责任感,热爱公益事业,能够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法律知识,身体健康,自愿承担社会保险监督员工作职责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均可报名。根据工作需要,市、区(县)可聘请不少于20人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社会监督员,人员确定后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聘书。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聘期为二年,期满后,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因健康、工作、居住地变动等原因,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社会监督员的,应向聘用单位交回聘书。 社会监督员有损害社会监督员形象或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可由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社会监督员资格并收回聘书。 第三章 社会监督员基本要求、主要职责和监督方式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社会公德心和责任感,热爱公益事业,有民主监督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水平,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三)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诚实守信,能够秉公办事。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并愿意承担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主动向身边群众宣传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法规,身体力行,影响并促进身边群众自觉执行社保政策,遵守社保法规。 (二)主动收集“民意”。及时将身边群众关注的社保热点问题向当地各相关社保行政部门、经办部门或基金监督部门反映,提出有关建议。 (三)举报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对参保单位、身边人群、医疗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套取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待遇)的,及时向社保基金监督部门反映、举报。 (四)参与现场检查。根据社保基金监督部门工作安排参与社保基金现场监督检查,也可向当地社保基金监督部门主动提出参与现场监督检查。 (五)获取基金信息。根据监督需要,可向社保基金监督部门提出需求,了解社保基金运行情况。社保基金监督部门积极提供支持,通过召开座谈会、提供工作简报等形式,主动通报社保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监督活动以个人参与为主,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社会监督员参加统一组织的社会保险基金检查、考核和其他专项活动。 第四章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协议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内容 (一)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 1、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工作人员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工作人员克扣或者拒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工作人员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营运的。 7、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二)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督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 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1、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或履行缴费义务的。 2、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通过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第五章 社会监督员监督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举报受理和情况反馈等。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聘请的人员进行有关社会保险政策业务的培训,并及时提供政策业务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社会监督员监督信息定期反馈制度,社会监督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搜集整理监督工作中听取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到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二)对发现和收集到的社会保险违法违规情况和重要线索,及时向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反映。 (三)定期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走访和开展监督工作,并向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机构反馈相关情况。 (四)根据需要,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监督员反馈和举报的内容保密,对于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实施奖励,奖励标准按《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川人社发〔2015〕31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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