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6年黔东南州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招聘检察辅助人员和协勤人员实施方案 |
内容 | 由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2017年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全面铺开,即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一重大改革,同时,为加强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建设,提升检察机关服务群众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保障机关办公、办案安全,根据2016年2月2日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黔东南州州直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工勤人员社会化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167号)文件规定,为解决我院检察工作及后勤保障力量不足的问题,经剑河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检察辅助人员5名、协勤人员5名(男性4名、女性1名)(岗位人员性质为临时聘用人员),为做好此次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笔试、面试、技能操作、考核、审查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聘用对象及条件 (一)聘用对象: 1、检察辅助人员,仅限剑河县户籍或生源,具有国家承认的应届、往届大专及以上学历未就业毕业生。 2、协勤人员,仅限剑河户口或生源。具有国家承认的职高、高中及以上学历未就业毕业生。 (二)聘用岗位人数及职责 1、检察辅助岗位:机关公文处理辅助人员4名,具体负责机关内部办文办事、新闻写作、宣传报道、档案录入及管理等日常事务处理。计算机网络管理辅助人员1名,具体负责检察机关网络维护及日常事务处理,保障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 2、协勤岗位:协勤人员5名(其中男性4名,女性1名),主要负责办公楼安保工作,每天24小时轮流值班;协助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业务部门的办案安全工作;协助司法警察大队看管、押送犯罪嫌疑人等办案安全工作,协助本院其他检察中心事务服务工作。 (三)聘用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分配。 3、年龄要求: (1)检察辅助岗位,年龄在20周岁以上(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6年3月1日以后出生);大学本科生年龄可放宽到32周岁以下(1984年3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1976年3月1日以后出生)。 (2)协勤岗位,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8年3月1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6年3月1日以后出生);大专及以上年龄可放宽到32周岁以下(1984年3月1日以后出生)。 4、能熟练运用OFFICE操作软件,熟练掌握计算机中文录入,中文书写工整、规范、流畅。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体条件参照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发〔2010〕6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体检标准。报考协勤岗位的考生,男性身高1.62米以上,女性身高1.52米以上。 6、具备招聘职位所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四)进入面试环节后的考生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懂苗族或侗族语言的,经测试后加2分。 2、持有驾驶证C1证及以上的人员、复退军人、持有唱歌、舞蹈、体育(篮球)等专业毕业证或取得州级及以上或高校以上上述三类奖项的人员、在政法部门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以上加分,在总成绩分基础上增加,加分及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核工作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截止至本次报名时止已签约或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2)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4)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5)不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相关资格条件的。 (6)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聘信息发布 通过剑河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jhx.gov.cn)向社会公布招聘的职位、数量、资格条件、考试、考核等有关情况。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间: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6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正常工作日报名。 2、报名及资格审查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考检察辅助岗位在就业局办公室、协勤岗位在就业局公共就业服务股。 3、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一学历和最高学历); (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在职临聘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4)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5)在政法部门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须提供服务单位证明; (6) 岗位所需的其他证件,如驾驶证、退伍证等。 五、考试方式 (一)考试方式主要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考生均参加笔试考试。笔试结束后,按招考职位计划数由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招考职位计划数与参加笔试考生人数比例在1: 3以内的笔试考生同时进入面试。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 (二)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笔试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 笔试地点统一设在县城所在地,具体地点见准考证。笔试时考生需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笔试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上午9:00至11:00。 考生未参加笔试考试或虽参加笔试考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及适应拟招聘职位工作的能力情况。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面试工作必须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全程指导监督。 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考生未参加面试或虽参加面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四)体能测试 参加协勤岗位面试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试。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所有职位的体能测评工作。体能测评考区设在本县城区进行。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未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能测评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评项目结果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即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不予受理。 (五)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1、检察辅助岗位:考生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即: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应加分值。 2、协勤岗位:考生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30%,体能测试占20%。即: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30%+体能测试×20%+应加分值。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体检 笔试、面试结束后,按拟聘用人数1:1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考察对象,空缺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本次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黔人社厅发〔2010〕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在纪检部门监督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人民检察院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医院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 对于不能当场得出体检结果的体检项目,如出现体检异常情况,须延伸检查的,由原体检医院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检。 体检结论下达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体检时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七、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由县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①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②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③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④已签约或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⑤自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的; ⑥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八、聘用审批 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人民检察院在剑河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填写《行政机关单位检察辅助人员聘用审批表》(一式3份),并附接收意见、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再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检察辅助人员经考试、体检、政审合格录用后,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县人民检察院与受聘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聘,聘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为3个月。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是否续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确需续聘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续聘的,应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有关手续。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无故超过7天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本次招聘中,如遇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等环节出现不合格或放弃的,按本简章规定程序和条件,从报考该职位考生中依次递补。 九、待遇 (一)检察辅助岗位:聘用后待遇按照人均工资拟定3000元/月(含五险)规定执行。由单位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社会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县级财政保障(省直管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保障)。 (二)协勤岗位:聘用后待遇按照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勤人员社会化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167号)规定执行(聘用年限在5年以下,月定额工资1500元,聘用年限在6年及以上10年以下,月定额工资1800元,聘用年限在11年及以上15年以下,月定额工资2100元,聘用年限在16年及以上20年以下,月定额工资2400元/月,聘用年限在21年以上的,月定额工资2600元/月)。由单位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社会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十、纪律监督 (一)招聘工作严格按照(黔人社厅发〔2013〕10号)和(黔人社厅发〔2013〕11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履行招聘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面试考官、体检检查等职责及办理其他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了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客观性,凡发现并经查实考生的报名、考试、面试、体检、考核、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本次公开招聘的笔试和面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五)公开招聘工作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及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十二、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剑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组织本次招考聘用工作。 十三、本方案和未尽事宜由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5-5221201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咨询电话:0855-5227075 剑河县就业局公共就业服务股 监督电话:0855-5222000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0855-522809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 2016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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