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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符合岗位表(附件1)要求的全部条件。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各项证件资料均须在报名时提供。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即出生日期在1981年7月1日以后,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乡镇卫生院职位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五)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及后续规定)。 (六)蓬安县外在职在编人员报考的,报考者须出具所在县(市、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材料。 (七)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曾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开除处分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4.有其它不适宜报考卫生事业单位情形的。 (九)蓬安县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不属本次招聘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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