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6年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公示 |
内容 |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制度,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统战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业联合会、共青团贵州省委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一)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和依法注册成立、社会责任感强、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各类企业; (二)企事业单位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符合高校毕业生知识结构和技能特点的就业见习岗位; (三)有负责见习生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辅导人员;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第四条 参加就业见习对象:贵州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部分特殊专业,毕业2年内仍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含外省籍毕业生)也可参加。 第二章 见习基地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省及省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均可申请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一)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二)每年能够提供50个以上就业见习岗位。 (三)见习岗位所需专业广泛,见习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能够得到有效锻炼。 (四)有专门的见习管理人员和管理办法。 (五)能够正式留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见习人员。 各市(州、地)见习基地标准由各地参照省级情况具体制定。 第六条 见习基地申办程序。 (一)申办见习基地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列《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并提交申请报告、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二)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核评估合格的,颁发“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经批准的见习基地享受促进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见习基地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二)落实见习岗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 (四)及时办理见习生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商业保险; (五)按月发放见习生生活补贴; (六)按季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见习情况。 第八条 见习基地享受以下政策: (一)享受见习生活补助及学生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商业保险补贴,见习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进行补助。经费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见习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标准进行奖励,奖励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按照接收见习生数量、规模和开展见习工作情况,每年享受一定数额的见习工作补贴。 第九条 对见习基地的考核。 (一)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考核评估主要从见习实效、见习政策落实、见习基地管理、见习基地的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合格的保留见习基地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活动;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动。 (二)见习基地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见习生生命财产安全、培养使用有序;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安全和按时足额到位,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将视情节进行处理。 第三章 见习管理 第十条 见习单位(基地)要与见习生签订《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见习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见习生应自觉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工作;按照协议约定,见习单位和见习生本人都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若见习生确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解除见习协议的,须征得见习单位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引导办”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见习单位(基地)与见习生签订协议后,由同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函调学生档案统一规范管理。见习(单位)基地要配合同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做好档案接收和移交工作。见习期间,人才服务机构免收档案管理费。 第十二条 见习单位(基地)要完善见习管理保障办法,认真做好见习生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见习期考核等工作;根据见习生数量配备见习指导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记录见习工作情况,交同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装入见习生档案,努力提升见习工作实效。 第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自参加就业见习计划之日起,2个月内不得无故退出。 第十四条 见习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见习单位(基地)可终止与学生的见习协议。 (一) 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旷工或外出连续超过7天的; (三)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留在见习岗位上的。 见习生退出或见习单位终止协议应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见习有关优惠政策随即终止。 第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基地)应积极开发工作岗位,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留用优秀的见习生;见习单位(基地)应据实对见习期满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填写《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3),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见习鉴定出具《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书》,作为见习生见习经历的证明和推荐见习人员就业的参考。 第十六条 各见习单位要按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发放见习生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由见习单位先行统一垫付,见习期满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拨付。 第十七条 见习生活补助费申领方式。 (一)见习基地申领见习生活补助费时提供以下资料: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文件;2、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及见习时间明细;3、经费申请报告;4、单位发放见习生活费的相关依据。 (二)见习单位申领见习生活补助费时提供以下资料:1、见习经费申请函;2、见习生见习协议书、时间明细表;3、见习生工作鉴定表;4、单位发放见习生活费的明细账。 各市(州、地)见习生生活补助费拨付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见习单位(基地)应于每季度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高校毕业生见习人员变化情况统计数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地)可参照本办法,依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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