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厅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的通知 | ||||||||||||||||||||||||||||||||||||||||||||||||||||||||||||||||||||||||||||||||||||||||||||||||||||||||||||||||||||||||||||||||||||||||||||||||
内容 | 各位考生: 根据《甘肃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2016年第四期)》规定,我厅厅属事业单位(甘肃省职业技能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中心、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工作定于6月16日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详情请参考:http://www.rst.gansu.gov.cn/show/26181.html
二、资格复审时间、地点 时间:2016年6月16日9:00-17:00 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口统办一号楼8楼会议室 三、参加资格复审需携带的材料 (一)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加笔试《准考证》; (五)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3张; (六)应届生截止资格复审时(6月16日)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学校证书发放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加盖公章),证明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毕业院校、系、专业、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个人学业完成情况等事项,至2016年9月30日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或原件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在职人员须持本人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 (八)201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提供定向(委培)单位和所在院校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 (九)报考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18006岗位复审人员须持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截止资格复审时(6月16日)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成绩达到相应的合格分数线,尚未取得证书的,须提供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加盖公章)及复印件,同时提供本人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参加资格复审人员须保持手机畅通,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取消复审和面试资格,按岗位笔试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联系电话:(0931)8960212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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