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6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条件(1号) |
内容 |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初级岗位,35周岁以下(1980年6月14日至1998年6月14日期间出生);中级岗位,40周岁以下(1975年6月14日至1998年6月14日期间出生);高级岗位,45周岁以下(1970年6月14日至1998年6月14日期间出生)。年龄计算时间点均以6月14日为准(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二)岗位条件 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号公告)》。招聘专业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为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3.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 4.全日制在读的非2016年毕业生(2017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视为2016年毕业生。同时,全日制在读的非2016年毕业生不得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5.“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未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6.现役军人; 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回避情形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或者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2016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公告(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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