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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相关网站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尚难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聘用审批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雷山县201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法行政警务辅助审批表》,报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备案后,雷山县司法局根据有关文件,按照管理权限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合同时,需先解除原聘用合同。 考生接到聘用通知后,须在接到通知的当日起,30日内与县司法局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者,取消聘用资格。被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职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解除劳动合同,并报鉴证机关备案。聘用人员在雷山县司法局的最低服务期限为3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期限期间实行一年一聘制,最低服务期限届满后实行二年一聘制。 被聘用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到县司法局报到。超过规定报到时间10天仍未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一经聘用,必须服从组织安排。 对不予聘用、被取消聘用及放弃聘用人员所空缺的职位,按报考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按招聘程序递补聘用,聘用期间出现减员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雷山县司法局商议补录。 聘用待遇 1.司法辅助工作人员薪酬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统一发放,每月工资3000元(含五险);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费按现行有关标准列入财政预算,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而调整。个人部分社会保险由县司法局统一代扣。试用期工资每月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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