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聘用对象及条件 (一)聘用对象 1.雷山县户籍或雷山县生源的应、往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雷山县户籍或雷山县兵源的应、往届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的退伍军人。 (二)聘用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学历、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年龄条件”:20岁周(1996年8月8日以前出生)以上35周岁(1981年8月8日以后)以下,退伍军人可放宽到40周岁(1976年8月8日以后出生),持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年龄可以放宽到50周岁(1966年8月8日以后出生),以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 身高:女1.5米以上,男1.6米以上,先量身高,符合报考条件的再给予报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