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一)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全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予以解聘,且双方互不作任何补偿: 1.报考材料弄虚作假的; 2.经审核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 3.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 4.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5.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6.见习期或试用期表现不合格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准聘用的。 (二)因以上情形取消聘用资格的,可在总成绩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三)其他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招聘工作由区纪委全程监督。监督或投诉电话:0756—7263833(区纪委)、0756—7263996(区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