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考察与体检 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及1:1的比例确定考察、体检人选。 1.考察。采取查阅本人档案、约见本人谈话或到其所在单位调查、座谈等方式进行,对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2.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相关文件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体检费由应聘人员个人负担。 3.考察、体检不合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确定考察、体检人员。 聘用公示 经考察、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对于考察、体检不合格者或通过公示反映出问题且经查属实的,不予聘用。 人员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被聘用的人员上岗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联系电话:8903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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