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六、薪酬待遇 经区委同意聘用的人员,由青秀区团委统一管理,并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聘用人员办理五险一金。首次聘用期至2016年12月31日。聘用期满后,工作表现好,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续聘。聘用人员一律实行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试用期内不符合要求的予以解聘。 试用期满后,按城区聘用工作人员标准,每月工资2350元/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中:基本工资1645元/月(含个人应缴社保和公积金),根据用人单位评定等次发放绩效工资,评定合格的为705元/月,评定不合格则无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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