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最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最新,希望大家喜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旅馆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安徽颐和尚酒店卫生管理工作质量,向顾客提供清新、
    二、内容
    1、卫生管理包
    2、每一级人员都对各
    3、_卫生清理部门和人员所负责的区域和工作项目进行业化清洁与管理。主要指公共卫
    4、个人卫生管理标准:(1)员工仪容仪表和个人生。(2)掌握必要的卫生
    5、食品卫
    6、物品及设备卫生理标准:保持物品及设备表面平整、光亮、
    7、卫生检查按照工自检、班组查、部门检查、职能部门检查的四检查制度,采用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暗
    三、考核
    1、物品、设施设备要求面平整、光亮、无异味、损坏、无抹痕,摆放整齐有
    (1)毛絮、
    (2)积灰、污、油渍、较大杂物、毛发、皱褶等卫
    (3)污垢、有异物、痕、损坏、摆放不整齐、错位、脱落或物品缺少、有
    2、凡属周期_卫生清理工作,因到期没有清理形成卫生死角的,给予20元处罚,由此影响到客人的
    3、在个人卫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部门签发:
    年月日
    修订历史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2年,国务院决定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